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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电价执行依据
1、《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〔2012〕157号)
2、《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〔2012〕260号)
二、采暖期电价执行时间
2012—2013采暖年度(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),即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5月份抄见电量执行。
三、采暖期电价实施操作方案
(一)采暖期内电取暖用电价格标准
1、单户式居民客户: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客户,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,峰时(8:00—21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562元、谷时(21:00—次日8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329元。
2、非居民客户(含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客户): 1千伏以下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.5424元,1千伏及以上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.5324元。
(二)居民采暖期内电量、电费计算
1、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客户:
生活用电按《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〔2012〕157号)规定执行阶梯电价,在采暖期内没有发生业扩变更工单的用户,与其他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用户一样,在次年1月份进行清算;对于采暖期内发生过业扩变更工单的用户,清算规则同非采暖期的计算规则相同。
采暖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,即:峰时(8:00—21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562元;谷时(21:00—次日8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329元。
2、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客户:
按用户8-10月月均发行电量执行阶梯电价,将该部分扣除后的用电量为电采暖用电,执行峰谷时段电价。
(1)各时段电量计算
峰时段电量=当月峰抄见电量-(8-10月峰时段月均发行电量)
谷时段电量=当月谷抄见电量-(8-10月谷时段月均发行电量)
(2)电费计算
当月电费=8-10月月均发行电量执行阶梯电价电费+峰时段电量×0.562元/千瓦时+谷时段电量×0.329元/千瓦时。
(3)年清算
次年1月对采暖期前执行阶梯电价的月份电量电费进行清算,对于采暖期内每月执行8-10月月均发行电量阶梯电价部分不进行清算。
月均用电量以定量计量点的形式在系统中体现,并按月执行阶梯电价。
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